发布时间:2020-07-29 08:41:04 热度:178

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困扰。一直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泛滥、宣传不规范,与其制度设立的初心本末倒置。
在2014年5月1日宣布执行的新《商标法》中,其就明确禁止了经营者、经营人应用“我国驰名商标”字眼用以宣传广告、栏目及其别的商业活动,不然可能面临十万元处罚。
那驰名商标是怎么认定的呢?
在中国,驰名商标就是指为有关群众广泛了解并具有较高信誉的商标。而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一般采取的是“个案认定、处于被动保护”的原则,依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于为有关群众所熟识的商标,持有者若觉得其支配权受到侵害时,则可以按照此方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中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理应考虑到以下要素:
1、商标的显著性差异;
2、有关群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3、该商标应用的持续时间;
4、该商标的任何推广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畴;
5、该商标做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6、该商标驰名的别的要素;
7、应用驰名商标的产品与应用被诉商标或是企业名字的产品中间的关联度。
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法:
01司法认定02行政认定
商标持有者可以准备好的有关证据原材料,比如申请者企业简介及有关资质证书、涉案人员商标最开始应用及申请注册状况的详细介绍、及其该商标近几年来的应用、经济发展状况等。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有关群众所熟识的商标,持有者觉得其支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此方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同样或是相近产品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模仿或是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非常容易导致混淆的,未予申请注册并禁止应用。
也不同样或是不相类似产品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模仿或是翻译别人早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群众,导致该驰名商标申请注册人的权益很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未予申请注册并禁止应用。随后被告方可以持原材料进行申请办理驰名商标的认定。
有很多人 将“驰名商标”相当于“质量保证”,但实际上并不是,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处于被动保护”原则决策了驰名商标并不可以为“质量”背书。顾客在进行平时消費的情况下一定要摆脱这一错误观念,擦亮眼睛对产品品质进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