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一种商品的共同名称、形象和型号是某一行业普遍认可和使用的,其中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性特征。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将通用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使用,这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利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因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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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种商品的共同名称、形象和型号是某一行业普遍认可和使用的,其中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性特征。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将通用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使用,这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利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因为这些标志没有区分不同经营商的功能。但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商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消费者能从其他商品中区分出来,则认为其已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为商标。
例如,“PDA”最初是掌上电脑的总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 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它可以被视为具有可识别性,可以依照现行法律注册。当然,“PDA”是在当时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注册成功的,并不是因为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是因为商标局的审查部门没有将“PDA”理解为掌上电脑的总称。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共同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二、直接表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禁止以与上述禁止相同的理由直接使用代表该商品特征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法律禁止的只是“直接”用商标代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间接”代表或暗示一些特点的商品并不被禁止。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虽然直接表明了产品的原料和产地,但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取得了非凡而显著的特点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注册前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性的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没有明显特征的标志,无法识别的,不予登记。但是,经过试用,可以建立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获得明显的特征,容易识别的话,可以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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