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商标是指数量的相同商标注册由相对驰名商标所有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批准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为了防止别人使用相同的商标注册和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原商标为主要商标,其余为防御性商标。商标保护来源于商标在实际市场活动中的
0351-8330833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12-25 20:35:16 热度:118
防御性商标是指数量的相同商标注册由相对驰名商标所有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批准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为了防止别人使用相同的商标注册和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原商标为主要商标,其余为防御性商标。
商标保护来源于商标在实际市场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克隆”商标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声誉或企业声誉。虽然商标“克隆”现象的监管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是存在的,但它只是局限于著名的和重要的商标“人气和意义”不高或者不确定的商标有时不能保护。因此,注册防卫商标是为了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因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涉及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一般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在非竞争性非相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往往会有人有意无意地利用这一点。他们并不想自己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的原创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他们试图借用其他类型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那些被批准使用的商标,通过多年的艰苦经营“搭便车”形成的知名商标品牌的影响,欺骗公众,获取不公平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在当今的市场活动中非常普遍。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企业的原产地产生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所有人或企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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