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出于这三种原因: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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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出于这三种原因:
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商标标识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善良风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
二、违反绝对禁注条款
也叫缺乏显著性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商标标识本身表达或描述某类商品名称、用途、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识别不同的提供者,同时也会造成其它经营主体无法使用该标志;
三、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有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来年因为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概率越来越高,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之一。
商标局驳回的情况如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此外,商标局的驳回也不一定是所有申请范围的驳回。
1.部分驳回:注册商标与已注册的同名或相似的商标部分业务冲突,商标局予以驳回。
2.绝对驳回:所谓的注册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注册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注册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