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时间内,各路网红博主多年商标惨遭恶意抢注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什么是恶意抢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这样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
0351-8330833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12-23 20:33:44 热度:216
近一年时间内,各路网红博主多年商标惨遭恶意抢注的事件屡见不鲜。
那么,什么是恶意抢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这样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均属于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人而非在先使用人。因此长期使用经营却不注册自己商标的用户极易被人钻空子。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也做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然而诚信与否依然是一个难以鉴定的标准。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国外品牌在国内商标遭遇抢注的事件常有发生。这导致国外品牌不得不另注商标,甚至有的不得不退出国内市场。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抢注为商标。